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原告双辽市众鑫种业诉被告张国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3009号 原告双辽市众鑫种业。 住所地吉林省双辽市郑家屯街。 经营者杜志平,职务经理。 被告张国文,男,55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辽市众鑫种业诉被告张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3009号

原告双辽市众鑫种业

住所地吉林省双辽市郑家屯街。

经营者杜志平,职务经理。

被告国文,男,55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辽市众鑫种业被告国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双辽市众鑫种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辽市众鑫种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辽市众鑫种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2元,由原告双辽市众鑫种业负担。

审判员 李巴达日呼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