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3009号 住所地吉林省双辽市郑家屯街。 经营者杜志平,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辽市众鑫种业诉被告张国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双辽市众鑫种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辽市众鑫种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辽市众鑫种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2元,由原告双辽市众鑫种业负担。 审判员 李巴达日呼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