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436号 原告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庚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斯达,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绿星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春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新明,河南豫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彬,男,汉族,1970年10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洪祥,射阳县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绿星种业有限公司、张建彬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尤清波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司萍萍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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