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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丽艳诉被告郎银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3468号 原告崔丽艳,女,1971年11月27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被告郎银锁,男,49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3468号

原告崔丽艳,女,1971年11月27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被告郎银锁,男,49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丽艳诉被告郎银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丽艳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丽艳与被告郎银锁庭外已和解,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丽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丽艳负担。

审判员 董 发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