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执字第01649号 申请执行人王秋民。 委托代理人池涛,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姚卫林。 王秋民与姚卫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太民初字第00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姚卫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王秋民借款40800元,并负担诉讼费、公告费合计1380元。因姚卫林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王秋民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42180元。 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一辆汽车已被本院档案查封,但暂未查控到,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名下一辆汽车暂未查控到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太民初字第00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卢东昕 执行员 徐 澄 执行员 王 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