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永法执字第77号 申请执行人:蒋勇。 被执行人:蒋菊明、桂林泓顺运输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蒋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永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永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绍仁 审 判 员 韦胜忠 审 判 员 韦 芳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