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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应平与梁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667号 原告黄应平,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0036。 被告梁松华,珠海市金湾区区政府右侧南兴苑一号楼401室,具体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应平诉被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667号

原告黄应平,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0036。

被告梁松华,珠海市金湾区区政府右侧南兴苑一号楼401室,具体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应平诉被告梁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应平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应平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黄应平负担。

审 判 长  吴明星

代理审判员  朱 全

代理审判员  程 怡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丹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