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667号 原告黄应平,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0036。 被告梁松华,珠海市金湾区区政府右侧南兴苑一号楼401室,具体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应平诉被告梁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应平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应平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黄应平负担。 审 判 长 吴明星 代理审判员 朱 全 代理审判员 程 怡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丹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