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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又嘉诉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98号 原告姚又嘉,女,生于1973年5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建新街19号1-3楼。 法定代表人:张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
    

四川省广安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98号

原告姚又嘉,女,生于1973年5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建新街19号1-3楼。

法定代表人:张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又嘉诉被告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又嘉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在广安市邻水县中医院应收取的货款以115000元为限予以扣留。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姚又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在广安市邻水县中医院应收取的货款以115000元为限予以扣留。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