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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银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临潼分公司与购宝(西安)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1
摘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未执字第0154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银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临潼分公司。 被执行人购宝(西安)商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银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临潼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购宝(西安)商业有限公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未执字第0154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银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临潼分公司。

被执行人购宝(西安)商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银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临潼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购宝(西安)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银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临潼分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二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836485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协商,需要一定时间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退出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退出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未执字第015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石东彦

执行员  乔小明

执行员  刘 瑜

二0一二年十二月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