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65号 原告尹芙蓉,女,生于1963年6月1日,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吴太翔,男,生于1954年5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蒋登伦,男,生于1947年10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芙蓉诉被告吴太翔、蒋登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芙蓉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吴太翔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大道××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金额以550000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尹芙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吴太翔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大道×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金额以550000元为限。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发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