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161号 原告李平忠,男,生于1942年6月25日,汉族,退休老师,户籍地为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吴太翔,男,生于1954年5月1日,汉族,退休干部,户籍地为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忠诉被告吴太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吴太翔系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退休干部,其退休工资为每月××元,其工资卡号为×××,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广安市分行营业部。现因被告吴太翔下落不明,不利于原告李平忠债权的实现,本院认为有必要将被告吴太翔在中国建设银行广安市分行营业部的账户予以冻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吴太翔在中国建设银行广安市分行营业部的账户(卡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200000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珊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