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芮陌民初字第22号 原告:唐江,女,1975年3月28日生,汉族,芮城县XX乡XX村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董艳丰,男,1972年3月1日生,汉族,芮城县XX乡XX村人,农民。系原告丈夫。 被告:王建军,男1986年11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兴县XX镇XX村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江与被告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江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江撤回对被告王建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江峰 审 判 员 魏建华 代理审判员 崔委委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宁纪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