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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江与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芮陌民初字第22号 原告:唐江,女,1975年3月28日生,汉族,芮城县XX乡XX村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董艳丰,男,1972年3月1日生,汉族,芮城县XX乡XX村人,农民。系原告丈夫。 被告:王建军,男1986年11月12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芮陌民初字第22号

原告:唐江,女,1975年3月28日生,汉族,芮城县XX乡XX村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董艳丰,男,1972年3月1日生,汉族,芮城县XX乡XX村人,农民。系原告丈夫。

被告:建军,男1986年11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兴县XX镇XX村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江与被告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江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江撤回对被告王建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江峰

审 判 员  魏建华

代理审判员  崔委委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宁纪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