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韩明源诉王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562号 原告韩明源,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委托代理人宁宝慧,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璐,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珺,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562号

原告韩明源,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委托代理人宁宝慧,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璐,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珺,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

代表人任士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龙口市。

委托代理人王程军,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赵金波,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被告莱阳市长城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地址:山东省莱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庆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波,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莱阳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地址:莱阳市。

代表人王远星,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荣耀,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新,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明源与被告王珺、华安保险公司、赵金波、长城公司、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明源的委托代理人宁宝慧和王璐、被告华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明和王程军、被告王珺、被告赵金波、被告长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文波、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曲荣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26日9时许,在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虎山南路路口处,被告王珺驾驶鲁Y1U909号轻型客车与从被告赵金波驾驶的鲁FD2969号客车下车的我相撞,造成我严重受伤。经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认定,被告王珺和赵金波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我不负责任。事发后,我前往毓璜顶医院莱山分院和毓璜顶医院治疗,伤情稳定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鲁Y1U909号车辆在被告华安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被告长城公司为鲁FD2969号客车的车主,该车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要求判令被告王珺、赵金波赔偿我医疗费55356.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误工费4950.83元、护理费2897.25元、残疾赔偿金23764元、交通费1805元、鉴定费2200元共计91843.81元;被告长城公司对被告赵金波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华安保险公司及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对各自承保的车辆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