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熟虞民初字第01582号 原告华正明。 委托代理人吕季蔚,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徐晟,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金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正明诉被告邵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正明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正明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正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00元,由原告华正明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