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172号之一 原告周妮娅,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2929。 委托代理人赵广宇,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谭华孟。 委托代理人张晓玲,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珠金法平民初字第17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珠海市一德石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并对原告提供的担保物予以解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珠海市一德石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解除对邵世海、周妮娅共有的位于九洲大道西2108号(兰埔花园)23栋1单元603房产一套的查封; 三、解除对周妮娅名下位于珠海市吉大石花东路123号(海湾花园)22栋14D房产一套的查封; 四、解除对周妮娅名下位于吉大九洲大道中1078号嘉年华国际公寓112号商铺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明星 代理审判员 于金果 人民陪审员 丘丽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温耀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