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232号 原告崔某,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746,住珠海市斗门区。 被告杨某甲,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271,原住珠海市斗门区,现下落不明。 原告崔某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某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因有外遇离家出走多年,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原告崔某对其诉称提交结婚证、户口簿予以佐证。 被告杨某甲缺席,无答辩及举证。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出示,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证明了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以及双方婚后生育情况,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确认的证据和庭审笔录,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原珠海市斗门县白蕉公社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杨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杨某丙。原告称被告于1998年8月因有外遇而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也未联系过原告及亲属。原告还称在被告离家出走后曾与亲属多方寻找被告均未果。原告现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遂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应诉资料及开庭传票,限被告于指定期限内到本院应诉。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查明原、被告的两个婚生儿子均已成年,且均已独立生活。经本院询问杨某丙,其确认被告从杨某丙记事起至今已多年下落不明,原、被告已多年未有联系,并确认被告离家后,杨某乙与杨某丙由原告抚养成人。 本院在对本案进行调解时,原告认为与被告多年未联系,夫妻感情已破裂,坚持离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是否具备法定的离婚条件,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从本院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自述的被告已离家多年未有联系的情形得到了原、被告已成年儿子的确认,故本院可以确认原、被告确实多年未有联系,双方分居已超过二年以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理据充分,且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缺席无答辩,视为放弃抗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崔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脱离夫妻关系。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线教 人民陪审员 陈芳芳 人民陪审员 邝宏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泳珊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后,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