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灞民初字第02330号 法定代表人马维强。 委托代理人高德洋。 委托代理人王永刚。 被告张凤君。 委托代理人周玮。 原告陕西金源纳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凤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金源纳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金源纳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元,另5元本院退付原告。 审判员 田雷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