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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礼蓉诉张全、干明庆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会理民初字第1267号 原告杨礼蓉,女,生于1939年6月3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 特别授权代理人:罗荣华,男,生于1963年4月17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培锐,四川淳嘉律师事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会理民初字第1267号

原告杨礼蓉,女,生于1939年6月3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

特别授权代理人:罗荣华,男,生于1963年4月17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培锐,四川淳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全,男,生于1965年2月8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

被告干明庆,女,生于1971年9月13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礼蓉诉被告张全、干明庆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礼蓉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