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天执字第01056号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8月15日审结,该案(2014)长中民三终字第01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17000、执行费65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游一周的银行账户存款1765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