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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石阳李妙芝李旭诉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野鸭塘组承包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946号 申请执行人李石阳。 申请执行人李妙芝。 申请执行人李旭。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野鸭塘组。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946号

申请执行人李石阳。

申请执行人李妙芝。

申请执行人李旭。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民委员会。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野鸭塘组。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包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尚无履行能力,暂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天执字第94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聂洪祥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韩 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