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农员文与阮仁伍、阮勇明生命权、肥壮权、身材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右民一初字第1877号 原告农员文,农民。 委托代理人卢晶晶,广西澄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仁伍,农民,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阳圩镇者袍村六朋屯15号。 被告阮勇明,农民,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阳圩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右民一初字第1877号

原告农员文,农民。

委托代理人卢晶晶,广西澄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仁伍,农民,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阳圩镇者袍村六朋屯15号。

被告阮勇明,农民,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阳圩镇者袍村六朋屯15号。

被告阮勇举,农民,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阳圩镇者袍村六朋屯15号。

被告阮勇高,农民,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阳圩镇者袍村六朋屯15号。

原告农员文诉被告阮仁伍、阮勇明、阮勇举、阮勇高身材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陈红官实用繁难顺序于2015年11月3日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农员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晶晶,被告阮仁伍、阮勇明、阮勇举、阮勇高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员文诉称:2015年4月25日,原告在自家门前被被告阮仁伍、阮勇明、阮勇举、阮勇高殴打致脑震荡等伤,经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人体挫伤程度鉴定为细微伤。原告受伤后到右江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发生了损失,申请判令四被告连带抵偿原告损失医疗费8100元、住院伙食贴补费100元/天×10天=1000元、护理费27071元/年÷365天×10天=741.7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27071元/年÷365天×41天=3040.8元,合计15182.55元。

被告阮仁伍、阮勇明、阮勇举独特辩称:那天在公路发作的争议经旁人劝告后双方已经和好,起初咱们回家路过原告门前下面的公路时,原告用石头砸、用镰刀砍咱们才惹起的,咱们不赞同抵偿原告损失。

被告阮勇高与被告阮仁伍、阮勇明、阮勇举问难意见,另辩称事发当日是原告醉酒后先动手殴打其,其无过失。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5日12时许,右江区阳圩镇者袍村六兴屯的李贵福叫亲戚冤家到家吃饭。原告与被告阮勇明、阮勇高同桌喝酒发作争论后,原告与被告阮勇明各自散席回家。随后的被告阮勇高由冤家李忠文开摩托车送回家至六朋屯岔路时,原告在公路上垒起砖头并停放其摩托车将被告阮勇高拦下,要求被告阮勇高向其赔礼赔罪。原告见其胞兄农员柳到了现场便持砖头殴打被告阮勇高背部,被农员柳禁止。被告阮勇高的母亲韦妈高在附近劳好听到双方争持声后到现场劝告。被告阮仁伍、阮勇明、阮勇举接到被告阮勇高电话并开摩托车离开现场后,被告阮勇高便从被告阮勇举摩托车后座拿一根钢管殴打原告背部,被在场的被告阮勇举等人禁止。不久,李贵福也离开现场劝告。经在场人劝告,原告与被告阮勇高示意互谅和好之后,原告先分开现场回家。当被告阮仁伍、阮勇明、阮勇举、阮勇高开摩托车回家途经原告家下面的公路时,原告却在家门前用石头砸向四被告,四被告上前论理时原告持镰刀砍伤走在前面的被告阮仁伍额头,在被告阮仁伍争夺原告手里的镰刀而与原告抱打在一同时,随后的被告阮勇举上前帮被告阮仁伍争夺原告手里的镰刀,为争取镰刀,三人在地上抱打在一同。被告阮勇举夺得镰刀后原告跑离现场。随后,农员柳、李贵福离开了现场。次日至同年5月4日,原告到百色市右江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脑震荡、头皮多发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伤害。入院医嘱:全休1个月,加强营养。经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人体挫伤程度鉴定,原告的伤势为细微伤。

另查明,被告阮仁伍与被告阮勇明、阮勇举、阮勇高是叔侄关系。被告阮勇举与被告阮勇高是同胞兄弟关系,与被告阮勇明是堂兄弟关系。

上述理想有下列原告举证、被告质证,本院予以认定的证据证明:百色市右江区人民医院的疾病诊断证实书、入入院记载、住院医疗收费收据、门诊收费收据与费用明细清单,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人体侵害程度鉴定书,李贵福、韦妈高及原、被告在公安机关的陈述笔录等。

本院以为,公民享有生命肥壮权,损害他人形成人身侵害的,应当承担侵权抵偿责任,但被侵权人对侵害的发作也有过失的,可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原告于散席后在公路上垒砖头、停放摩托车阻止被告阮勇高回家、并持砖头殴打被告阮勇高的行为具备过失。原告在双方示意互谅和好后却用石头砸向回家途经其家门前的四被告、且持镰刀砍伤被告阮仁伍的行为又有过失。被告阮勇高持钢管殴打原告的行为也有过失。本院综合本案发作的缘由、过失水对等要素考量,由原告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被告阮勇高承担次要民事抵偿责任,抵偿原告正当损失的30%。原告与被告阮勇高既已互谅和好,而尔后原告却用石头砸向四被告的情况下,四被告上前与原告论理并无不当。在论理中被告阮仁伍被原告持镰刀砍伤的情况下争夺原告手中镰刀、及被告阮勇举上前协助争夺原告手中镰刀的行为属于合理防守行为,且该防守行为未形成原告身材重大侵害,因此,被告阮仁伍、阮勇举不应承担民事抵偿责任。被告阮勇明未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抵偿责任。综上,原告主张被告阮仁伍、阮勇明、阮勇举承担连带抵偿责任,本院不予反对。

本院联合原告举证、被告质证及本院依法片面审查证据,逐项正当确认原告的各项损失:1、医疗费8100.05元;2、误工费27071元/年÷365天/年×41天=3040.8元;3、住院伙食100元/天×10天=1000元、4、营养贴补费,本院根据原告实践伤情、住院情况及医嘱,正当酌情反对1000元;5、交通费,正当酌情反对200元。综上,原告正当损失合计13340.85元。

综据上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一、被告阮勇高抵偿原告农员文损失4002.26元(13340.85元×30%);

二、采纳原告农员文的其余诉讼申请。

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被告阮勇高累赘30元,原告农员文累赘59元。

上述债务,工作人应于本案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实行终了,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权益人可在本案生效裁决规则的实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央求执行。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讯员  陈红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