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会理民初字第2144号 原告朱兰,女,生于1970年9月3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 原告瞿代华,女,生于1965年3月8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 被告邹丹,男,约52岁,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退休干部。 被告谢玲,女,生于1963年4月9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朱兰、瞿代华诉被告邹丹、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朱兰、瞿代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兰、瞿代华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兰、瞿代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二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