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会理刑附民初字第111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傣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乙,女,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8月16日出生,傣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初中文化,村民。2015年3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会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理县公安局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黄某某,男,1997年12月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法定代理人高某某,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系黄某某继父。 本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与被告人张某某,以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黄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撤回附带民事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