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1947号 原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金华。 被告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邵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 罗雪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丁倩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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