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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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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5541号 原告赵某。 被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刘燕,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5541号

原告赵某。

被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刘燕,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育有一子王某乙。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价值观相差甚远,经常为琐事发生争执。2015年3月被告搬离双方的共同住处,孩子一直由原告及家人抚养,被告未曾过问孩子的情况。婚后双方共同按揭房屋一套,至今尚未交房。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孩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孩子由被告抚养。关于原告所述的房屋系被告婚前的个人财产,故被告不同意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子王某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庭审中,原、被告均表示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同时原告表示其月收入为3000多元,被告表示其基本工资为3700元,其余补贴不固定。另查明,孩子现随原告共同生活。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当以感情为基础,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考虑孩子尚且年幼,孩子现尚且不满两周岁,且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本院认为孩子应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承担抚养费用。关于抚养费的数额,因庭审中被告表示其月基本工资为3700元,其余补贴不固定,原告亦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告的收入情况,故本院酌情认定由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100元为宜。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

二、婚生子王某乙(2014年3月26日出生)由原告赵某抚养,被告王某甲自2015年9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1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止。

三、驳回原告赵某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被告承担150元。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