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灞民初字第01818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陕西秦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赤文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2001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2002年8月18日生育大女儿王某某,2003年11月8日生育二女儿王某某。2012年7月双方协议离婚。2014年9月26日双方又复婚登记。因被告太懒,双方经常发生矛盾,2015年5月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其对原告一直很好,并表示愿意做和好工,也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1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2002年8月18日生育大女儿王某某,2003年11月8日生育二女儿王某某。2012年7月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协议离婚,2014年9月26日又进行复婚登记。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自2014年11月开始分居,因此矛盾加剧。2015年5月被告认为其生病时原告未予照顾,将原告赶出家门,后经被告及家人多次做和好工作无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应及时进行沟通,消除矛盾。特别是复婚登记后,更应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理解,给彼此有个和好的机会,也让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双方应慎重对待婚姻,不应草率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后,剩余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 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赤文肖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