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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巉民初字第173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被告谢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车天明,系甘肃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巉民初字第173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

被告谢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车天明,系甘肃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雅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谢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车天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于2014年10月23日举行婚礼,2014年11月20日在定西市安定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婚前一直在深圳工作,婚后要求被告一起前往深圳生活,被告一直搪塞,原告便独自前往。2015年2月,被告在双方父母劝说之下来到深圳,但仅和原告一起生活三个月后便以考驾照为由回到定西,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婚后因患病做了两次手术,但被告从未过问和关心过原告的病情。被告在深圳上班三个月,共有工资收入3000元,家庭和个人生活开支都由原告负担。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债务有原告在深圳工作交纳的20000元保证金。原告认为和被告婚前缺少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经常发生矛盾,现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谢某某辩称:2014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交往。2014年11月20日,双方在定西市安定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2月被告跟原告前往深圳打工。2015年5月份,被告回到定西考驾照,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就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居住的房屋是原告婚前购买的按揭房,婚后2014年11月到2015年10月共计12个月按每月2000元偿还贷款,共计24000元,此款都由原告偿还,但应算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被告的个人财产有:海尔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海尔牌电视一台,被子两床,毛毯四条,价值15000元左右的化妆品。被告认为婚后双方感情很好,虽然在共同生活中存在矛盾,但并未影响到夫妻感情,被告认为能和原告继续共同生活,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2014年11月20日在定西市安定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生产、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自2015年5月始,原、被告分居至今。被告有个人财产海尔牌全自动洗衣机1台,海尔牌电视1台,被子2床,毛毯4条及化妆品若干。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结婚证1份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本案中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中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产、生活中原、被告未能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双方应加倍珍惜夫妻感情,以家庭和谐稳固为重。原、被告分居仅5个月,且原告亦无其他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温雅学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