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 黄辉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周孝清 4年来,陈昌有一直辗转奔波于调查取证和申请再审之间。他始终认为,终审法院采信了“失实”的单方委托审计报告,作出的驳回裁定是错误的。 陈昌有是江西省崇义县原茅坪钨钼矿的法人代表。1999年,他与钨钼矿的股东何利人发生退股纠纷。在诉讼之初,陈昌有与何利人等4名股东共同确认由法院委托会计事务所做了一次账目审计,但股东何利人在提起反诉前又单方委托会计事务所做了一次审计。孰料,法院最终采信何利人单方委托的“审计结论”,导致这起案件方向逆转:茅坪钨钼矿从可追索114.88余万元反过来变成需要支付172.70万元。 在陈昌有多年的努力下,江西省检察院最终认为终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向江西省高院提起了抗诉。随后,江西省高院将此案发回赣州市中院重审。尘封多年的旧案,似乎迎来了转机。 8月20日下午,赣州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本报记者驱车赶赴赣州旁听了庭审。 单方委托审计致判决逆转 现年57岁的陈昌有原是崇义县工商局的一名司机,也是一名退伍军人。1993年离职从事个体经营。1996年12月,他邀请当地曾焕柏、何利人、陈财生三人商量合伙租赁江西崇义县茅坪钨钼矿进行经营一事,四人一拍即合,并口头约定了股份比例。随后陈昌有作为代表与崇义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签订了《崇义县茅坪钨钼矿租赁经营合同书》,租赁期为12年。 然而,不到两年时间,经营严重亏损,流动资金紧张,各合伙人发生分歧。1998年7月,股东们相继提出退股,并订立了书面退股协议,但在清算时发生争议。1999年10月26日,何利人首先向崇义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回股金。 2001年8月13日,经四股东共同确认,崇义县法院委托赣州鑫吉会计事务所和大余中关联合会计事务所共同对原被告合伙期间的账目进行清算。2002年12月16日,审计报告出炉,对原、被告盈亏,各股东的往来科目作了说明。其中,原告何利人欠茅坪钨钼矿款额为114.88万元。 2003年1月10日,崇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鑫吉与中关联合会计事务所的清算报告是根据原被告合伙期间的账目,凭证进行清算的,该报告客观、真实。该矿在利润账上是负数即亏损,原告何利人要求退还股金的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故驳回了何利人的请求。 何利人上诉至赣州市中院,后被该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撤回上诉后,何利人竟私自将茅坪钨钼矿移交给崇义县法院的原始会计凭证全部拿走,于2005年4月6日自行委托赣州华昇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其与茅坪钨钼矿的个人账务往来重新审计。2007年6月29日,赣州华昇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了新的结论:矿方应支付何利人代付款172.70万元。当陈昌有向崇义县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何利人支付原来审计报告确认的114.88万元时,何利人据此提起了反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