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沙刑初字第128号 公诉机关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6月18日出生。 辩护人李彩仙,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 沙县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诈骗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德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彩仙、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始,被告人黄某某与电信诈骗犯罪分子联系共谋诈骗犯罪活动并进行分工配合,由诈骗平台实施诈骗,由被告人黄某某负责在银行柜员机提取诈骗所得的款项。为此,被告人黄某某购买了手机,从网上购买及从诈骗平台的犯罪分子处取得由其提供的他人名下的银行信用卡等作案工具作为与诈骗同伙联络、取款之用。被告人黄某某每天接收来自多个诈骗平台犯罪分子的通知其取诈骗款等信息,并安排他人参与帮助取诈骗款犯罪。诈骗平台同伙则冒充国家教育局、财政局、社保局、“金融犯罪刑事科”、“国家金融银联卡管理中心”等部门工作人员的身份,拨打相关被害人的固定电话或手机,以被害人“有义务教育基金可以领取”、“账户涉嫌洗钱,需把钱转到安全账户”等为由,诱骗相关被害人到银行柜员机进行转账操作而将个人银行存款转入诈骗分子提供的信用卡内。待诈骗平台同伙诱骗相关被害人将钱款转存入上述信用卡后,被告人黄某某接到诈骗平台同伙取款的电话后,即亲自或安排被告人张某某、“老邓”等人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将被害人的钱款取走,并按取款金额3-5%的比例给予提成后,将其余的大部分赃款转交给诈骗团伙。 2014年12月2日11时许,沙县公安局侦查员在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ME时代小区20幢303室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当场在黄某某身上及其住处缴获他人名义的银行卡402张,另缴获了作案用的手机及被告人黄某某尚未汇款给诈骗平台的赃款48940元(人民币,下同)。 1、2014年11月22日上午9时许,福建省厦门市的被害人陈某丙接到电信诈骗分子以显示18721926251,02389315341号码的电话,冒充重庆市政府工作人员,以其“有新生儿补贴可以领取”为由诱骗其到厦门市思明区东坪三路农行东浦支行柜员机进行转账操作,将其丈夫王友爱的卡号为6228480078049918374农业银行卡内的钱分两笔21669元转入被告人黄某某使用的卡号为6228484046163043267的银行卡内,总计被骗21669元。 2、2014年11月27日下午,福建省晋江市的被害人夏某丙接到电信诈骗分子以显示13007287304、13007287430号码的电话,以其“有房贷利息返还可以领取”为由诱骗其到厦门市东海酒楼下工商银行ATM机进行转账操作,将其卡号为6212261408003617119工商银行卡内的2538元及卡号为6222021502018028286卡内的5498元转入被告人黄某某使用的卡号为6222022806004343644的银行卡内,总计被骗8036元。 3、2014年8月10日上午,贵州省遵义市的被害人郭某甲接到电信诈骗分子以显示18586416050,18586416379号码的电话,冒充遵义市政府工作人员,以其“有新生儿补贴可以领取”为由诱骗其到新蒲区新蒲镇邮政银行柜员机进行转账操作,将其卡号为6210987031004628344邮政银行卡内3260元转入被告人黄某某使用的卡号为6210981000025091390的银行卡内,总计被骗3260元。 4、2014年9月20日下午,浙江省湖州市的被害人杨某丙接到电信诈骗分子以显示18066397637、05722622987、05725889573号码的电话,以其“信用卡透支,账户泄密,需把钱转到安全账户”为由诱骗其到湖州市红丰工商银行ATM机进行转账操作,将其卡号为6222021205008830972工商银行卡内的5000元转入被告人黄某某使用的卡号为6212262406002777222的银行卡内,总计被骗5000元。 5、2014年8月12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的被害人巩某甲接到电信诈骗分子以显示01059374563、13081013606号码的电话,以其“信用卡透支,账户泄密,需把钱转到安全账户”为由诱骗其到海淀区空军总医院北门外东侧建设银行ATM机进行转账操作,将其卡号为6217000010030899614建设银行卡内的9650元转入被告人黄某某使用的卡号为6217000010026248123,户名“周怀超”的建设银行卡内,总计被骗9650元。 6、2014年9月6日下午,广东省惠东县的被害人张某丙接到电信诈骗分子以显示13989312976、02882430749号码的电话,以其“孩子考上大学有财政补贴领取”为由诱骗其到白花邮政银行ATM机进行转账操作,将其银行卡内的20000元转入被告人黄某某使用的卡号为6217993000064472296银行卡内,总计被骗20000元。 7、2014年9月20日,湖北省黄石市的被害人徐某丙接到电信诈骗分子以显示02789200900、02782322110、02783888910号码的电话,以其“账户涉嫌洗钱,需把钱转到安全账户”为由诱骗其到杭州西路农业银行ATM机进行转账操作,将其建设银行卡内的9700元转入被告人黄某某使用的卡号为6228480738659335470的建设银行卡内,总计被骗9700元。 8、2014年8月26日,贵州省从江县的被害人吴某甲接到电信诈骗分子以显示13967803582、15618276695号码的电话,以其“教育局对困难学生有国家补助款未领取”为由诱骗其到从江县一桥农业银行ATM机进行转账操作,将其父亲吴应明卡号为6228930001074929971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内的19800元转存入被告人黄某某使用的卡号为6228480738659335470的农业银行卡内,总计被骗19800元。 9、2014年10月3日,四川省岳池县的被害人唐某丙接到电信诈骗分子以显示08342190036、08343363620号码的电话,以其“信用卡透支,账户泄密,需把钱转到安全账户”为由诱骗其到岳池县农业银行ATM机进行转账操作,将其卡号为6228480963057771510农业银行卡内的6920元分两笔转入被告人黄某某使用的卡号为6228481198290529073的农业银行卡内,总计被骗6920元。 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家属代黄某某退出赃款10万元暂扣在沙县公安局。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共同骗取他人财物104035元,数额巨大,以及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393张,数量巨大,应当以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宣判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