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灞民初字第01457号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被告谢某某。 被告谢某某。 被告谢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谢某某、谢某某、谢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退付其50元。 审 判 长 韩立军 审 判 员 杨 扬 代理审判员 张 琦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