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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玲玲与张小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灞民初字第2627号 原告谢某某。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灞民初字第2627号

原告谢某某。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6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523元,下余523元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胡军卫

代理审判员  刘江蕾

人民陪审员  刘春宁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耀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