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灞民初字第2627号 原告谢某某。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6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523元,下余523元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胡军卫 代理审判员 刘江蕾 人民陪审员 刘春宁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耀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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