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寿刑初字第57号 公诉机关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奶宝,男,1945年6月29日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寿宁县。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寿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同日被寿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7日由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寿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龚潇、刘建平,福建博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寿检生态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奶宝犯失火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应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奶宝及辩护人龚潇、刘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刘奶宝到寿宁县斜滩镇奖禄村“陡岭头”山场一坵荒田内种生姜,为清除杂草其用随身携带的火柴将杂草点燃。因当天风势大,火势蔓延引发附近的“老湾头”、“长林坑”山场发生森林火灾。同月17日,经寿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寿宁县斜滩镇奖禄村“老湾头”、“长林坑”山场烧毁有林地面积1731亩,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20210元。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刘奶宝主动向寿宁县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奶宝的行为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奶宝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刘奶宝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失火后积极参与扑火,且取得大部分受损户的谅解,身患高血压,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刘奶宝携带锄头、火柴前往寿宁县斜滩镇奖禄村(又名奖六村)“陡岭头”山场的荒田种生姜,其用锄头清理荒田内的杂草,用随身携带的火柴点燃田边的杂草。由于风大,火势迅速蔓延附近山场,引发“老湾头”、“长林坑”山场森林火灾。起火后,被告人刘奶宝参与扑火,后见火势大,大火无法扑灭,即逃离现场。经寿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烧毁属于寿宁县斜滩镇奖禄村吴某仁、吴某忠、刘奶宝等126户、寿宁县凤阳乡下党村下党大队伏助生产队、乃林生产队、第四生产队、第五生产队、葫芦门生产队、凤阳乡基德村基德大队所有的寿宁县斜滩镇奖禄村“老湾头”、“长林坑”山场有林地面积1731亩,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20210元。案发后,受害方吴某寿、吴某仁、吴某忠、范某典等同意免除被告人刘奶宝赔偿责任,并对其失火行为表示谅解,大部分参与扑火人员同意放弃要求被告人支付扑火工资。 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刘奶宝到寿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 另查明,火灾发生后,寿宁县林业局斜滩林业工作站已对火烧迹地进行更新造林1056亩。 上述事实,有由控、辩双方提供,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控方提供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