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1216-2号 申请人申请人卢国玲,女,1964年6月12日生,满族,农民,住平泉县平泉镇榆州北路59号,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张举,男,1989年6月19日生,满族,职工,住承德市双桥区魁星路园林邮电小区11号楼5单元312室,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李明霞,男,1966年5月2日生,汉族,职工,住平泉县平泉镇祥和家园小区2号楼2单元602室,身份证号×××。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2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平民初字第2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启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