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相民保字第00310号 申请人:安徽淮北恒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盛亚光。 被申请人:孔艳飞,女,汉族,1976年3月9日出生,住淮北市烈山区。 被申请人:周士伟,男,汉族,1974年11月15日出生,住淮北市烈山区。 被申请人:李士运,男,汉族,1968年6月14日出生,住淮北市。 被申请人:淮北市恒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法定代表人:孔艳飞。 被申请人:淮北龙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李士运。 申请人安徽淮北恒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孔艳飞、周士伟、李士运、淮北市恒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淮北龙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安徽淮北恒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孔艳飞、周士伟、李士运、淮北市恒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淮北龙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由淮北盛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淮北恒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孔艳飞、周士伟、李士运、淮北市恒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淮北龙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