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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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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蚌行终字第000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任生,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熊立君,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三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蚌行终字第000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任生,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熊立君,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三喜,蚌埠市蚌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市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韩先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红艳,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兆喜,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蚌山区政府)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市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丰公司)要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5)禹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山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熊立君、徐三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邢红艳、孟兆喜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山区政府的法定代表人任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先盛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6日蚌埠市蚌山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根据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立项申请作出《关于同意S6地块城市游园、绿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的批复》,同意S6地块(该地块四至界线:东至汇金广场(S8地块)、南至凤阳路、西至中山街、北至堤下路)建设立项。之后,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就该项目分别向蚌山区发改委、蚌埠市国有土地资源局蚌山分局及蚌埠市城乡规划局征求意见,经认定,该项目已被纳入蚌埠市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2012年11月27日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S6地块旧城改建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召开《S6地块旧城改建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同日在S6地块区域现场该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示。2012年11月29日被告将《S6地块旧城改建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分别在被告网站及《蚌埠日报》予以公告,征求意见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2013年1月4日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蚌山住建委征字(2013)2号《蚌埠市蚌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旧城改建房屋征收调查通告》,2013年1月17日将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事项在征收区域内予以公示。2013年5月10日将对S6地块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摸底调查结果(第二榜)在该区网站、《蚌埠日报》及征收区域内予以公示。2013年3月12日被告组织召开S6地块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社会风险评估报告专题会议,经会议讨论和研究,得出结论为:风险程度为低,综合评价为可以实施。2013年4月7日蚌埠市蚌山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专项资金账户上已存入房屋补偿专项资金15000000元整。2013年5月9日被告作出《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关于S6地块区域房屋征收公告(蚌山征(2013)4号)》、《关于协商选择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通告》,在征收区域内予以张贴。2013年6月18日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分别对《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关于S6地块区域房屋征收公告(蚌山征(2013)4号)》、《关于协商选择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通告》的张贴过程以及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过程予以公证。安徽省新卓越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出具《蚌埠市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S6号区的房屋市场评估平均单价初步结果表》。期间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盛丰公司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蚌山区政府于2014年9月15日按照初步评估价格作出蚌山征决(2014)54号《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送达给盛丰公司。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