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59号 原告蒋某某,女,194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农村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代理人陈尊贵,广安市广安区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是。 被告唐某某,男,193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城镇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唐某某在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井河信用社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唐某某在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井河信用社的存款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非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