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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熟虞少民初字第00176号 原告高某。 被告李某。 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高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熟虞少民初字第00176号

原告高某。

被告李某。

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高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曾庆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