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80号 原告杨明生,男,生于1964年6月19日,汉族,广安市广安区地税局职工,住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吴德平,男,生于1962年11月29日,汉族,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生与被告吴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明生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吴德平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五福西路×号×幢×单元×号住房、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上段×号×幢×号仓储房屋进行查封,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吴德平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五福西路×号×幢×单元×号住房、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上段×号×幢×号仓储房屋予以查封,金额以50万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