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坊交初字第536-2号 原告郎济磊,工人。 原告郎亚琪。 法定代理人郎济磊,工人。(系原告郎亚琪之父)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华丽花,坊子奉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郎需山,潍坊鲁泰机械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潍坊鲁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坊安街办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郭太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郎需山,男,1976年4月19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安丘市人民路480号7号楼4单元607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薛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鹏飞,山东海润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振国,山东海润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作出的(2011)坊交初字第53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潍坊鲁泰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鲁G×××××轻型货车的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田 静 代理审判员 姜玉洁 人民陪审员 王庆舫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琼予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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