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阳民初字第1021号 原告潘成兴。 被告骆善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成兴与被告骆善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考虑其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准备给被告一段时间筹款,原告潘成兴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成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成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0元,撤诉减半收取即345元,由原告潘成兴负担。 审判员 刘世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江彩斌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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