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岳执字第03001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初。 被执行人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范炎斌。 本院(2015)岳行初字第00137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被执行人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十日内撤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98号名富公寓1729号房屋的网签登记;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银行存款10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左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