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3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长合。 委托代理人任晓露,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符萍,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花圃北路14号,组织机构代码20190047-8。 法定代表人赵翔,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厚兵,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长合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西南勘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胡长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4)九法民初字第01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5日,中建西南勘察公司与重庆恒大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恒大雅苑变形楼栋增加钻孔、灌浆处理技术服务合同》,由中建西南勘察公司承担恒大雅苑3-4#、7-14#楼技术处理服务。中建西南勘察公司安排其员工屈平担任该项目执行经理。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恒大雅苑项目部作为甲方(甲方落款人为屈平)与案外人李维中作为乙方分别于2011年7月10日、2011年9月10日、2011年12月18日签订了《钻探劳务协议》,将恒大雅苑3、4、7、8、9、14号楼固结灌浆钻探劳务、固结灌浆劳务和3、4、7~13号楼鉴别钻孔劳务采用包干的方式承包给李维中,后双方对劳务工程进行了结算。2012年1月1日,胡长合在恒大雅苑8号楼工作时受伤,胡长合受伤后未再去工作。 2013年5月22日,胡长合以要求确认与重庆恒大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3年10月17日,该委以重庆恒大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业务承包给了中建西南勘察公司即本案中建西南勘察公司为由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胡长合的仲裁请求。2013年10月28日,胡长合以要求确认与中建西南勘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4年1月17日,该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胡长合与中建西南勘察公司在2012年1月1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现中建西南勘察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起诉来院,要求:确认中建西南勘察公司、胡长合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审理中,中建西南勘察公司陈述其公司承接恒大雅苑变形楼栋增加钻孔、灌浆处理技术服务工程之后,将工程劳务发包给案外人李维中,其公司直接与李维中进行结算;胡长合系案外人李维中聘请人员,胡长合由李维中管理,工人工资也由李维中发放。胡长合陈述,其于2011年12月25日到恒大雅苑8号楼从事钻孔工作,由工地负责人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但工地负责人具体是谁不清楚,也不清楚是谁招用的胡长合;中建西南勘察公司举示的《钻探劳务协议》以及结算单不能证明胡长合系李维中招用的工人;其根据中建西南勘察公司的施工管理规定进行操作,应认定系胡长合管理;中建西南勘察公司将工程劳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经法院告知,胡长合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答复及举证证明其由谁招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