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相民保字第00271号 申请人:李静,男,汉族,1985年8月10日生,住淮北市相山区。 被申请人:李全,男,汉族,1972年11月12日生,住淮北市相山区。 被申请人:强方方,女,汉族,1984年2月22日生,无业,住淮北市相山区。 申请人李静与被申请人李全、强方方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李海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全、强方方名下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静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全、强方方名下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王芬所有皖F—*****号轿车。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