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坊交初字第667-1号 原告郎丰亮,潍坊鼎梁经贸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伟芹,潍坊坊子奉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牟海明,无业。 委托代理人丁寿弘。 被告谭雷,无业。 我院在审理原告郎丰亮与被告牟海明、谭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谭雷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谭雷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郎丰亮撤回对被告谭雷的起诉。 审 判 长 田 静 代理审判员 都正伟 人民陪审员 李琪绪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琼予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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