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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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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丰亮与牟海明、谭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坊交初字第667-1号 原告郎丰亮,潍坊鼎梁经贸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伟芹,潍坊坊子奉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牟海明,无业。 委托代理人丁寿弘。 被告谭雷,无业。 我院在审理原告郎丰亮与被告牟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坊交初字第667-1号

原告郎丰亮,潍坊鼎梁经贸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伟芹,潍坊坊子奉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牟海明,无业。

委托代理人丁寿弘。

被告谭雷,无业。

我院在审理原告郎丰亮与被告牟海明、谭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谭雷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谭雷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郎丰亮撤回对被告谭雷的起诉。

审 判 长  田 静

代理审判员  都正伟

人民陪审员  李琪绪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琼予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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