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328号 原告王治福,男,生于1968年8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付光伟,男,生于1983年8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治福与被告付光伟、张春梅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王治福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付光伟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附×号房屋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付光伟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附×号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