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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治福诉付光伟、张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担保财产)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329号 原告王治福,男,生于1968年8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付光伟,男,生于1983年8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治福与被告付光伟、张春梅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329号

原告王治福,男,生于1968年8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付光伟,男,生于1983年8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治福与被告付光伟、张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王治福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广安民保字第32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付光伟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附×号房屋予以查封,原告提供了张树芬所有的位于广安区×大道×号×单元×号房屋一套进行担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王治福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张树芬所有的位于广安区×大道×号×单元×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