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肇要法民一初字第244号 原告:严珊珊,女,汉族,住高要市。 委托代理人:胡登绍,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少佳,男,汉族,住高要市。 被告:梁凤英,女,汉族,住高要市新桥镇沙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珊珊诉被告黎少佳、梁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严珊珊以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为由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珊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63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36元,由原告严珊珊负担12818元。 审 判 长 郭小梅 审 判 员 吴玉娟 人民陪审员 李福明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俏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