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容民初字第1631号 原告靳玉配,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成灿,广西振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胜钧,广西振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业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玉配与被告温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靳玉配于2015年9月24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玉配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1135元,由原告靳玉配负担。 审判员 韦永炼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璐思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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