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363号 原告陈由财。 原告向锡秀。 原告陈静。 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 委托代理人潘莉。 委托代理人蔚琼琼。 原告陈由财、向锡秀、陈静诉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4日、11月20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原告陈由财、向锡秀、陈静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由财、向锡秀、陈静负担。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应 禧 审 判 员 封 莎 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 人民陪审员 张 燕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