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121号 原告袁雪芳,女,生于1972年8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张文忠,男,生于1972年1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雪芳诉被告张文忠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雪芳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张文忠名下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大道×号×幢×单元×号房屋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袁雪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登记在被告张文忠名下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大道×号×幢×单元×号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