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莱城民初字第2455号 原告:玄振凤。 被告:李兴珍。 被告:玄纪考, 上列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兴珍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期限为12个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兴剑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冉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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